推进农业现代化需家庭经营

2012-01-30 | 发布者:高鹏 | 来自工程机械在线

  刚刚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完成农业现代化这一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顺应世界农业发展普遍规律,加快推进农业技术装备现代化,大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继续推进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特别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推进农业现代化。


  毫不动摇地坚持农业家庭经营方式


  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看,农业主要是实行自然人为基础的家庭经营体制,公司制农场只占很小的比例。以美国为例,10个农场中有9个是家庭农场,而且公司制农场的85%是家族公司。家庭经营成为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是由农业的产业特征决定的。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是空间分散,而且必须对自然环境的微小变化作出及时反应,这使得农业生产的监督成本较高。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高度一致,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把家庭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使劳动者具有很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不仅能够对农业生产全过程共同负责、对农业最终产品负责,而且能够对各种难以预料的变化作出比较灵敏的反应,这正符合农业作为生物再生产过程的特点。较之其他经营方式,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而且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良种、化肥、农药、灌溉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应用与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的关系并不大,大农场可以用,小农场也可以用;而农业机械这类生产要素虽然在小农场上使用会受到一定限制,但农户通过购买适宜的农业机械或购买社会化的农业机械服务,同样能够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这说明,小规模土地的经营者照样可以使用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家庭承包经营蕴藏着巨大潜力,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改变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问题,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


  毫无疑问,小规模家庭经营方式也有局限性。由于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生产成本高,农民从事农业的相对收入低。坚持家庭经营不动摇,绝不是固化目前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必然出现一个土地不断向种田能手集中、土地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的过程。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现阶段工商企业大规模租种农地,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不利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潜藏甚至已经显现一些经济和社会风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宜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的承包地,以防止在农业人口大批转移之前出现大规模土地兼并现象。应坚持“让农民种自己的地”、“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真正做到“农地农用、自愿流转”,确保农民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


  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的基础性制度,关系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必须以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为核心,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把握好改革方向,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明确界定农民土地财产权。只有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民才能定心,农村才能长治久安。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是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最基础性的工作。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依法保障农户享有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快给农民颁发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防止以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为名强占强征土地,损害农民土地财产权。


  禁止强迫农民以土地权换市民权。据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以“双放弃”(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换取城镇户籍;希望保留承包地的农民工占83.6%,希望保留农村宅基地和房产的农民工占66.7%。家中有地,进退有据。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让农民带着土地权利进城,成为新市民,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宅基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个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的需要,应赋予农民工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股权自主处置权,为农民实现土地财产权创造条件。


  真正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目前征地范围过宽,对农民的补偿偏低;土地收益分配明显向城市、向非农部门倾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缺乏保障。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急剧膨胀,隐含着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侵害。应大幅缩小国家强制性征地范围,对获得强制征地权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巨大,应大幅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应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严格管制非农用地总量的基础上,把更多的非农建设用地直接留给农民集体开发,让农民以土地为资本直接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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