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工诉莱州柳工商标侵权案获胜

2017-05-10 | 发布者:王小杰 | 来自工程机械在线

  近日,公司诉莱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柳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莱州柳工被判变更企业字号,不再使用“柳工”字样,停止在其设备、宣传材料及网站上使用“柳工”文字,并赔偿柳工45000元。


  2016年10月27日,法律事务部从公司内部员工处获悉,一家名为“莱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在武汉,参加2016年中国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


  法务部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参展的小型装载机机身、宣传材料、宣传网站中,显著标示有“莱州柳工”、“LZLG”等字样。并且,该公司以“莱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柳工”作为字号。经查实,该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在山东烟台莱州注册登记,主要从事中小型装载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但柳工与莱州柳工及下属子公司,均不存在业务合作关系。柳工未许可,被该公司使用柳工商标及字号,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柳工的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


  随着柳工品牌知名度及影响力不断提升,侵犯柳工的商标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如此大摇大摆打着柳工的旗号参展的侵权行为十分少见。为此,在准备完毕相关证据后,柳工立即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莱州柳工已支付赔付款,企业字号变更正在办理中。


  多年来,柳工在商标维权过程中,构建了一张商标保护防护网。早在2008年,柳工就已拉开在全球启动商标注册的序幕。到2009年,柳工汉字商标已是“中国驰名商标”,获得商标法特殊保护。截止目前,柳工已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取得了商标注册保护。对于商标侵权行为,除了依托外部机构协助监测外,柳工员工也应树立商标保护意识,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报告。凡是恶意侵犯柳工商标权的行为,柳工会严厉打击,让“李鬼”无所遁形!


  (本文来自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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