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缘何管不住疯狂挖掘机

2016-09-13 | 发布者:李芳芳 | 来自工程机械在线

  7日,江苏徐州沛县沛城镇一处楼房在拆迁时,一名90多岁的老人被倒塌的房屋掩埋,家属用了20多分钟挖开废墟后发现,老人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家属称,房屋是被拆迁工地的挖掘机推倒的,老人卧病在床无法逃生。(9月10日《中国青年报》)


  据家属介绍,村里有自家3套房屋,楼上两套已与沛县住建局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一楼还有一套门面房和老人所住平房因为双方没谈妥评估价格,所以并没有签署拆迁协议。尽管没有谈妥,但家属还是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着手准备租房开始搬迁,但因为老人年纪过大导致租房困难,家人便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拆迁方——沛城街道办也已批准。可是万万没想到的是,挖掘机的性子竟如此急切,还没等家人给老人租到房子,就将老人的生命画上了句号。


  事发后,街道办给家属解释,当时拆迁司机认为这一片都属于拆迁房,所以把老人住的房子推倒了。后来,拆迁办工作人员又改口说,是司机“操作失误”,误将老人所在房屋碰倒。


  这些年,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大,野蛮拆迁、暴力拆迁早已见怪不怪,“拆错了”“操作失误”“夜晚看不清”成为各种强拆的借口,而“夜半拆迁”、趁着户主外出旅游甚至户主上班不在家的时间匆忙拆迁,也多次上演。


  而对于拆迁行为,不是没有法律可以遵循。《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看,房屋是公民的财产,财产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也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法律是保护公民房屋财产的,在房屋拆迁上,是不能乱来的。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拆迁一方没有任何权力动用挖掘机来对付公民的房屋,即便住户按规定没有及时搬迁,当地政府也应该通过人民法院来执行而不是任由张牙舞爪的挖掘机乱来。


  但可惜的是,这些年来,只看到挖掘机疯狂拆迁,却不见有谁依照规定来束缚挖掘机的疯狂肆虐,更见不到有人为此身陷囹圄,锒铛入狱,如此这般,倘若不会出现野蛮拆迁致人死亡的事件,反而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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