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司机在陇南抢劫杀人被判死刑

2015-04-16 | 发布者:柴喜男 | 来自每日甘肃网

  因经济拮据,22岁的挖掘机司机陈付林伙同在酒吧认识的未成年人赵某,以租车为名劫车杀人。归案后的陈付林称,抢劫杀人的事情是他一手策划的,并供述他盗窃和诈骗的犯罪事实。4月13日,省高院对外公布该案的复核裁定,陈付林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并报送最高院核准。

 

  骗租车辆二人合谋劫杀司机

 

  2013年1月20日下午,陈付林伙同未成年人赵某(另案处理)预谋以杀人劫车的方式获取财物,并进行了具体分工。当晚23时许,二人从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一摇吧喝酒出来后,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比亚迪作为目标。随后,陈付林和赵某骗租该车。当车行至武都区汉王镇罗寨村附近时,陈付林让司机冯某停车,并掏出弹簧刀架在冯某的脖子上,赵某随即用皮带紧勒住冯某的脖子,二人合力致冯某死亡。之后,陈、赵劫取比亚迪轿车、现金400余元、手机一部等。二人将冯某尸体抬进轿车后备厢,驾车将尸体运至武都区桔柑乡白皂村乡村公路半山腰处,欲焚尸灭迹,因尸体未点燃,二人又将冯的尸体抛至公路下方山坡隐蔽处,并用汽车遮阳网盖住,压上石块。驾车逃跑途中,陈付林让赵某将冯某的手机扔至山下,陈付林又将作案所用匕首扔至白龙江中,后二人返回汉王镇作案现场,掩盖血迹。作案后,陈付林安排赵某将所抢轿车出售,获得赃款14000元。赵某分得5000元,陈付林自己留9000元。

 

  归案供述抢劫是他一手策划

 

  “抢劫杀人的事情是我一手策划的,因我最近没有在工程上干活,经济比较拮据,我就产生了通过非法手段弄些钱的想法。我所得的9000元钱大部分都喝酒、上网、住店消费了”。2013年1月28日,陈付林被依法刑事拘留,归案后的他如此供述。

 

  同时,陈付林还主动交代自己于2013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伙同赵某预谋后,来到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东江水广场路边,他撬开陈某停放在此的银白色福特牌越野车,盗窃车内“五粮液百年老店”白酒12瓶,价值7080元,“五粮液1618”白酒2瓶,价值2360元及《千古兰亭序》1册,价值280元。作案后,陈付林伙同赵某将赃物出售,得赃款600元全部挥霍。另外,陈付林还交代了打破他人车玻璃盗窃手机、诈骗他人白色力帆620轿车以2.3万元出售的犯罪事实。

 

  法院裁定三罪并罚被判死刑


  2013年11月25日,陇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付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付林未提起上诉。随后,陇南市中院遂依法报送省高院复核。

 

  省高院经复核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付林伙同赵某共同抢劫,致比亚迪司机冯某死亡,抢劫其财物,诈骗他人车辆、单独或伙同赵某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省高院裁定,同意陇南市中院对陈付林犯罪的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作者:樊丽 方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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