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债券(第二期)付息公告

2013-10-22 | 发布者:柴喜男 | 来自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11徐工02”(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0月28日(由于2013年10月26日为休息日,因此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支付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期间的利息48.9元(含税)/手(每手面值1,000 元)。本期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2013年10月25日,凡在2013年10月2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3.债券简称:11徐工02。

4.债券代码:112124。

5.发行规模:人民币150,000万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89%。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9.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2年10月26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2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0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1徐工02”票面利率为4.89%,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1徐工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90元(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3年11月15日前与本公司联系(见如下联系方式)。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1徐工02”实际派发利息为39.1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1徐工02”实际派发利息为44.01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权益登记日:2013年10月25日。

2.除息日:2013年10月28日。

3.付息资金到帐日:2013年10月28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0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册的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本公司将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债兑付及其手续费划款通知》。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王民

联系人:赵峤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联系电话:0516-87565610

传真:0516-87565610

邮政编码:221004

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林森、许焕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566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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