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3-10-08 | 发布者:柴喜男 | 来自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股份”或“公司”)与山东省田庄煤矿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已于2013年9月9日山推股份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具状起诉。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院决定立案审理公司诉山东省田庄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登记号为:185000000228600,案号为:(2013)鲁民一初字第22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当事人

  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文

  被告:山东省田庄煤矿

  住所:山东省济宁高新开发区王因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鲁守明

 

  2、本次诉讼事项诉因

  2012年3月,公司位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已建成投产的山推重工事业园道路机械联合厂房、金属成型第二工厂厂房不同程度的发生基础下沉下陷、地面断裂、钢结构变形、门窗变形、墙面裂缝等现象。

  山东省政府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随即组织专家对山推厂房斑裂情况进行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意见》认定,田庄煤矿5602工作面开采(煤炭)是造成山推重工事业园内“道路机械事业部”和“材料成型事业部”两厂房裂痕的主要原因。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国家建筑科学院下属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公司上述厂房建筑受损状况、厂房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处理意见道路机械联合厂房需要拆除异地重建,金属成型第二工厂厂房拆除重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东省田庄煤矿已向公司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以用于公司恢复生产。

 

  3、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就本次诉讼,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山东省田庄煤矿赔偿公司210亩土地重置损失人民币4,677万元(以法院委托评估的结论为准);

  (2)判令山东省田庄煤矿赔偿公司厂房等建筑物重建损失人民币18,568万元(以法院委托评估的结论为准);

  (3)判令山东省田庄煤矿赔偿公司设备损失人民币713万元;

  (4)判令山东省田庄煤矿赔偿公司抢险救灾、恢复临时生产等费用损失人民币3,495万元;

  (5)判令山东省田庄煤矿赔偿公司停工停产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起诉日,以法院委托评估的结论为准);

  (6)判令山东省田庄煤矿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将于2013年10月31日首次开庭审理。公司将视诉讼进展适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着手诉讼准备工作,但因案件诉讼程序刚刚启动,公司无法预计和确认最终可获得的实际赔付金额,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3)鲁民一初字第22号);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工程机械在线 CMOL.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1 Construction Machinery Onlin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