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行业分期付款模式中法律规定

2013-02-18 | 发布者:柴喜男 | 来自工程机械在线

  工程机械行业现阶段的付款方式出现大量的分期付款方式,这种采用信用销售的模式可从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等机构公开的资料中查询得知。分期付款的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方式。这种付款方式对于买卖上方具有规避风险的作用,付款方可以通过分次履行付款义务而切实缓解其一次性付款资金压力,提前满足消费需求,并减小风险承担压力;于出卖人而言,可以达到尽快回笼资金、快速占领市场、累计客户资源等效果。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工程机械销售中采用分期付款买卖的情形愈益普遍。工程机械新闻

 

  关于分期付款等信用销售的法律规定就有说明: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该法条是我国目前调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直接法律依据,该法条赋予了出卖人在买受人严重违约(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的救济权利。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8、39条又直接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应把握的原则和尺度。两条解释主要内容有:
 

  分期付款的概念--买受人分三次以上支付总价款的。
 


  买受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合同约定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一款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的。
 


  标的物使用费--如无约定,参照当地同类物租金确定。

 

  解约时,买受人可以主张超出返还--出卖人已收价金超过标的物使用费和标的物受损赔偿额。

 

  工程机械行业信用销售模式常以分期付款作为付款方式,在中国已成方兴未艾之势,这些工程机械行业分期付款合同法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结审实践基础上公布解释,反应了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在工程机械行业类纠纷中的一些价值取向,同时也作为工程机械从事者的法律借鉴依据,也为信用销售提供法律基础保证。工程机械行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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