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为文物让路之策可圈可点

2012-04-25 | 发布者:谷会京 | 来自工程机械在线

  甘肃首个专门针对工程建设的文物保护新规定从元月份起开始实施。这项涉及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选址为不可移动文物“让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全国各地建设工程项目如火如荼,但伴随而来的是文物保护工作和工程建设之间矛盾日益突出,文物保护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建设工程施工中毁坏文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国家虽三令五申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把文物保护放在经济建设之前。但现实恰恰相反,一些地方出现恶意破坏古文物的行为。一方面是无意间的损坏,另一方面则是人为的破坏。甚至在不少地方文物让位于开发、文物被政绩工程裹胁、毁古求利等现象层出不穷,出现了“洛阳铲跟着推土机走”、“推土机横扫珍贵文物”等奇怪现象。
  其实《文物保护法》早就有规定,大型工程需事先进行文物勘探和保护,著名的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国家大型项目,立项和规划时就将文物保护列入环评,经考古勘探和发掘后才施工,这样就使文物得到了极大的保护。但是,在一些地方的工程建设中却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即使想这样做,而考古的人力资源又不能满足需求,因为现在的工程太多了。另外,《文物保护法》规定,施工时发现文物要立即停工报文物部门考古发掘后方可继续施工,经费由建设方出。但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一不愿出钱,二怕延迟工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往往采取隐瞒不报,推平了事的做法,甚至有的人把文物占为己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文物被毁,文物专家痛心疾首,各地媒体口诛笔伐。随着时代的进步,文物保护工作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必须有一种强制性的制约措施从源头规范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在环境评估阶段就将文物保护列入,那工程建设中文物被毁的现象将降低到最低限度。美国未来学家、《第四次浪潮》的作者甘哈曼说,人们常常将自己周围的环境当作一种免费的商品,任意地糟蹋而不知加以珍惜。对文物保护来说更不能如此,否则就是犯罪。时代需要更多的工程“避让”文物。
  对不可移动的文物,究竟应该如何保护利用?甘肃省专门规定,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在相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前,都要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建设期间的文物保护工作,施工单位要按照已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文物,施工单位要立即停止作业,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程序组织考古发掘。如有重要发现,应另行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并相应调整工程设计方案。故此,这个办法值得推荐。
  工程为文物让路之策贵在贯彻落实。一方面,工程规划立项之初就要有文物部门参与,严格履行由建设单位申请考古勘探、申请批复的程序,这就是所谓的“工程未动,考古先行”。另一方面,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有意毁坏的问题,应加大打击力度,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已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办,决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工程建设与文物保护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才能做到工程建设与文物保护相得益彰,互相促进,协调发展,共同提高。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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