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国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案

2012-04-18 | 发布者:赵艳秋 | 来自工程机械在线

  “我当时对炒股没有什么经验,正好杭萧钢构披露有个300多亿元的海外大单,于是就凑钱买了一些。”殷女士陷入对往事回忆之中。
  2007年4月,殷女士在一次出游时路过杭萧钢构,发现其经营规模较大,随后对公司的业绩、经营状况等进行研究,并对该公司的股票产生了兴趣。
  而此时的杭萧钢构,正处于舆论的漩涡。300多亿元的安哥拉订单事件,让其股票成为市场的焦点。与此同时,杭萧钢构连续发布董事会公告,承诺300多亿元订单的真实性,并表示公司高管没有参与公司股票的炒作。出于对杭萧钢构的信任,4月中旬,殷女士以每股16元的价格买入4000股杭萧钢构。此后,市场并没有殷女士设想的那样美好,4月19日,杭萧钢构大跌9%,此后更是一路下滑。
  4月30日,让殷女士和其他股民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及四名高管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事宜,开出了罚单。
  5月8日,殷女士以每股12.2元的价格将4000股全部卖出,包含差额、手续费等累计损失15244.38元。
  “我当时非常愤怒”,殷女士回忆说,不想自认倒霉的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走上了与杭萧钢构公司对簿公堂的诉讼之路。
  此后,陆续有投资者加入到维权的队伍中。这样,自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包括殷女士在内共有127位原告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受误导而遭受损失,故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由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案件总标的额近600万元。
  据悉,杭萧钢构公司,原名为萧山市杭萧轻型钢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20日。2003年11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简称杭萧钢构。
  2007年2月13日,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签署合同草案,合同总金额涉及人民币313.4亿元。但杭萧钢构在没有发布公告之前,即在2月12日下午公司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泄露了该信息,导致股价异动。
  2月15日和3月13日,杭萧钢构就安哥拉项目重大合同发布了公告,但公告中披露的内容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两年内完工”严重不符。4月4日,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4月5日下午,杭萧钢构高管仍对媒体发表“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不实言论。
  而当时,许多投资者在看到杭萧钢构300多亿元海外大订单的报道之后纷纷买入其股票。涉案的127位股民即在其中。
  但形势急转直下。4月28日,报道“证监会拟对杭萧钢构行政处罚,部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已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4月30日,杭萧钢构股票开始交易后即以跌停收盘。
  5月14日,杭萧钢构公告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12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对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以涉嫌内幕交易罪对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与职业股民王向东提起公诉。2008年2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陈玉兴与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对此,三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
  历尽波折求和谐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一案确实让我们感觉压力较大,稍一大意,就会引发‘诉讼潮’,拖垮企业,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但股民的合法权益又必须得到保护。”杭州中院民二庭庭长毛志军至今说起该案,都忍不住挠了挠头。
  毛志军介绍,这个案件的背景是2007年股市最热的时候,很多股民都处于亢奋状态,对股市的预期很高,而该案更是把股民的情绪调动起来,潜在的原告人数非常多,假如被告虚假陈述成立,而在虚假陈述期间的自认受损失的投资者全部都提起赔付诉请,那么企业的赔偿额将是相当的巨大,企业极有可能会因不堪重负而倒闭,如此,上市公司众多员工的生计将面临困难。
  据杭州中院当时分析,在2007年2月至5月期间(虚假陈述期间),杭萧钢构股票换手率极高,初步估计大约有11600名投资者因买卖该股票而遭到损失,其中估计损失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大约有4300人,估计损失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约有4500人,估计损失在5000元至l万元之间的约有1200人,估计损失超过l万元的有1600人,其中损失超过10万元的约有100人。因此,理论上潜在的可提起诉讼的股民人数最高可达1万人左右,即使10%的股民提起诉讼,案件数也将达到1000余件,潜在的赔偿额十分巨大。而且由于该股票换手率很高,现有流通股股东基本上都是新股东,潜在的巨额诉讼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他们对该案的进展也十分关注。
  同时,全国媒体对该案纷纷给予了极大关注,各种报道铺天盖地,人们议论纷纷。“老板的手机都没法开了,几乎全国所有的媒体都要来采访。”杭萧钢构方的代理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斌这样回忆。作为一家发展前景良好的上市公司,杭萧钢构面对潜在的“诉讼潮”,真切感受到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
  而本案作为新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可供借鉴的成功案例几乎没有。
  怎样依法保护股民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又避免上市公司不被庞大的诉讼拖垮,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是摆在杭州中院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经过前期大量的理论分析和论证,并在对兄弟法院此类案件处理经验考察的基础上,杭州中院决定尽可能调结此案,并采取单独诉讼、合并审理的处理方式:先锁定原告,让合法利益真正受损的原告进入诉讼,到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再来处理。即,凡2007年4月29日之前购入杭萧钢构股票并持有到该日之后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均可提起诉讼。而杭萧钢构案诉讼时效的截止日为2009年5月14日。这种处理方式既避免了“诉讼潮”的发生,也过滤掉了市场上投机者的恶意诉讼,使真正有损失的股民进入到诉讼中来。
  为了更准确地摸清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夯实基础, 杭州中院于2008年8月29日开庭审理其中的23起案件,诉讼标的额约为117余万元。
  同时,在整体处理的两年时间内,杭州中院分管副院长、庭长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与原、被告反复沟通十数次,通过释法明理,平衡双方的利益和责任,为明确调解思路、确立调解方案打下了良好基础。
  但法院的良苦用心受到了质疑,一些不利的消息开始在社会上传播,原告方5名代理律师中有人开始在媒体上发表有情绪的言论,甚至联合以信函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问题。
  杭州中院可谓压力重重。
  “与杭萧钢构的官司打得是一波三折,我们辛苦,法官他们更不容易。”原告代理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不由对记者感叹道。
  “现在看来,我们一开始就确立的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判思路,是完全正确的。”杭州中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汤海庆这样告诉记者。
  调解结果:
  史无前例的高比例现金赔偿
  浙江商人傅有来是杭萧钢构系列索赔案的最后一位原告。据律师厉健回忆:2009年5月20日,自己拿到法院的调解书后给傅有来去了电话,傅有来对82%的现金支付比例感觉比较意外,他没想到自己能获得17万元的赔偿。傅有来说:“我一直对股民打官司告上市公司没什么信心,总觉得股民是弱势群体,上市公司实力强大。但想不到真的能拿到这么高的赔偿,对这个结果我很满意。我庆幸自己搭上了杭萧钢构索赔案的末班车。”
  像其他原告一样,傅有来并不清楚案件调解结果的来之不易。
  在这起“中国牛市第一案”中,诉讼双方在案件审理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冲突不断,最大的争议就是,上市公司杭萧钢构的行为是否构成应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虚假陈述行为”;而这种构成,是部分构成还是全部构成;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依据与原则如何确定。而这些争议点,也是众多中小股民所最关注的问题。
  据了解,早在该案证据交换与质证过程中,诉讼双方已经就此问题发生分歧,对对方提供的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众原告股民诉称,就是在阅读杭萧钢构的信息披露文件后,出于对杭萧钢构的信任,才购买了杭萧钢构的股票。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此,杭萧钢构理应赔偿各原告股民的损失。
  但杭萧钢构对于这样的诉求却不予认同。
  杭萧钢构的代理律师认为,杭萧钢构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虚假陈述行为”。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虚假陈述”认定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两年时间里,案件经历了“暂停受理”、“中止诉讼”、“恢复审理”等波折。但针对原、被告的争议焦点,杭州中院多次释法明理,努力平衡双方的利益和责任,始终寻求双赢的司法效果。
  “2007年5月19日,双方就是在这间会议室里达成调解协议的。”坐在杭州中院七楼会议室里,厉健律师这样告诉记者。他介绍说,当日上午9点,在法院主持下,他和代表原告投资者的其他4位律师与被告杭萧钢构代理律师开始谈判调解。首先,双方确定赔偿时间节点: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4月2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07年5月16日。凡在2007年2月12日至4月28日之间购买杭萧钢构股票,直至2007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遭受损失的原告,均可获得赔偿。
  “原告律师提出90%的赔付比例,我们提出70%的赔付比例,最终双方在中点附近略偏向于投资者的82%处达成了和解。”对于另一个重要焦点问题——确定赔付金额比例,律师刘斌记得非常清楚。
  截至当日下午5点,经过整整一天的谈判,诉讼双方最终认定118位投资者、近500万元索赔金额有效,并由杭萧钢构以起诉额的82%的比例一次性支付现金,总计约400万元,支付时限定在6月30日之前。
  “那天我们院好多人都忙到深夜,庆幸的是,由于之前的工作做得扎实,一切都还顺利。”杭州中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奕,当时是该案的主审法官之一,至今还记得法官们为该案连夜制作案件调解书的忙碌情形。
  厉健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周之内通过调解圆满结案,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
  “令人欣慰的是,受损投资人最终获得了高达82%的高比例现金赔偿。该案例还于2009年被《中国证券时报》评为‘十大证券民事法律事件’。”尽管杭萧钢构案历时两年,历尽周折,但谈起最终结果,毛志军庭长感到欣慰。
  调解经验:
  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是关键
  在杭州中院副院长汤海庆看来,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的调解结果之所以各方都很满意,与该院树立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判思路,及在辨法析理、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模式创新密不可分。
  “调解工作并非简单的‘和稀泥’,而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讲清道理的基础上做调解工作,这样往往事半功倍。”毛志军告诉记者,对于像该案这类双方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新类型案件,通过开庭、举证、质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才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介绍,对于该案件的审理,法院不是直接进行调解,而是锁定原告人数后,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加速调解或判决进程。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原告人数众多,来自全国不同的省市,他们的背景和身份复杂,抗风险和对市场的理解力不一样。有这样一个时间过滤期,可以充分加强与五位代理律师的沟通,把原告的核心诉求集中起来;另一方面,案件经过两年期限的“冷处理”,诉讼双方的理性都得到相应的恢复,对案件事实和自身责任都有了一定的了解。
  杭萧钢构最初认为涉安哥拉项目的合同正在实际履行中,其未作虚假陈述,并认为全国媒体铺天盖地报道,公司是被“舆论审判”压垮的,是牛市泡沫的替罪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不能接受。法官耐心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指出杭萧钢构因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而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事实,并对虚假陈述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解释,使杭萧钢构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其后,杭州中院向原告代理人表达了被告方的调解意愿,一开始,由于原告方具有一边倒的舆论优势,对赔偿金额的期望非常高,丝毫不愿作出让步。杭州中院耐心向其指出审理该类案件中股市投资的固有风险、系统风险等因素对责任认定的实际影响,劝导原告调整过高的诉讼期望值,原告代理人也终于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在赔偿额度上作出适当让步。在法院对双方的心态有充分的把握后,再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和解也就顺理成章了。
  “我们原告方之所以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是因为这个案件的调解是在法律框架之内和解的。诉讼双方对哪些原告符合索赔条件、损失怎么认定等事实作为调解的基础都进行了协商、确认。”厉健这样告诉记者。“股民来自全国各地,每个股民的心态都是不同的,这类案件能顺利调解,离不开法院之前所做的大量工作,也体现了法官非常高超的调解策略。”
  厉健还告诉记者,该案的主审法官非常善于营造友好的气氛,并通过代理律师做好当事人的沟通工作,使诉讼双方在接触过程中不是互相进行责任的攻击,而是在和谐的氛围中积极处理争端。
  刘斌对记者的讲述也印证了厉健的说法。他告诉记者,在127件案件中,本来有两起案件由于诉讼双方对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依据差异很大,是铁定要判决的。但当一位原告拿着家人的病危通知书来到法院,说是急需用钱,法官因势利导,使被告情绪受到感染,同情心大增,两起案件顺利调解。
  原告的主要律师之一、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对该案法官的创新性调解模式和方法也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向记者介绍说,该案比较成功地运用了抓大放小的方法:运用双方代理律师群之间共同对话,先行确定和解原则,解决群体案件中的主体部分,然后解决无代理律师或难以解决的个案。如双方达不成一致,则由法院提供指导性意见推进谈判。
  他进一步分析道,2007年5月9日,对于127件案件中无争议的118件先达成调解协议,杭萧钢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其余9件案件中,有7名原告由于股票卖出时间早于虚假陈述揭露日,无法获赔而撤诉;另外两件因当事人双方间尚存较大争议,法院决定择日判决。
  另外,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因超过诉讼时效将不能获得赔偿。
  事实证明,这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科学的,之后,最终的两起案件也得到和解。
  在宋一欣律师看来,就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解决而言,该案以最小的司法成本与社会震动,达到兼顾社会关注、投资者、上市公司与现股东的利益,实现了法律权威、损害赔偿与侵权人可接受能力的有机统一。
  而被告方律师刘斌则认为,该案之所以处理效果好,能得到多方满意,与杭州中院先期工作的扎实充分分不开。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是做了充分沟通的,诉讼双方的预期上相对清晰,对调解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另外,法院工作做得比较细,不仅仅是主审法官,包括民二庭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对此事都给予极大的关注和支持,可以说是全院出动推进着调解。
  效果延伸:
  “也要按杭萧钢构模式处理纠纷”
  宋一欣律师认为,在该案的诉讼时效刚刚到期后的一周内,杭州中院就成功实现全面和解,以效率高、成本低、分类处理、先易后难、求大同存小异,创造和谐气氛的处理方式与策略,成为今后全国同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解决的范例。
  此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也印证了这一点。
  毛志军、李奕告诉记者,该院在此后同类型案件又受理了3起,如华盛达案、中捷股份案等,有的案件当事人在审理初期就直接告诉法官,“我们的案件也要按照杭萧钢构的模式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起至2011年底,全国大约有12000多名投资者做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涉及的诉讼标的在12亿元左右,其中,涉及60多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几家国际著名审计机构,也位列被告之中,亦有少数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行为人位列被告。标志性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有杭萧钢构案、中捷股份案、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华闻传媒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生态农业案等八大案,涉及有管辖权或指定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48家中的30家,目前这些案件均已结案或在审。就个案而言,赔偿比例有高于82%的,但就群体性案件总体而言,杭萧钢构案的赔付比例是最高的。其调解模式也因此被全国其他法院在处理同类型案件中所借鉴。
  ■采访余思■
  民事赔偿司法制度有短板
  采访中,记者发现,虽然杭萧钢构案件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但是也不止一位被采访者表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有待进一步到位。
  有受访者认为,虽然调解是当前此类案件主要的解决方式,但今后导入集团诉讼来解决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还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都具有“小额多数”的特点,在这类案件中,侵害人侵犯的每个人的利益较小,但被侵犯的人数非常多,被侵犯利益的总和非常大。若由受害人个别起诉,按一对一诉讼,显然对受害方不利,得不到充分救济,导入集团诉讼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在集团诉讼制度下,即使某当事人没有提起或参加诉讼,甚至对诉讼过程一无所知,但仍将得到赔偿,这样不仅可以达到充分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同时也减轻了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及法院的工作压力。
  厉健律师则认为,与潜在的受害者相比,采取诉讼维权的原告的数量还相对较少,投资者应增强对维权的信心,相信法律的力量。此前已经有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原告胜诉,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使投资人挽回了损失,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的时候也有了更多的经验,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将越来越规范。
  宋一欣律师认为,由于信息、地域、成本等方面的限制,主动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投资者不会超过权利受损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总人数的10%,起诉总标的不会超过投资者可计算损失总额的5%。这从反面说明,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实际上并不很大,故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作用不能估计过高、期望过盛,还应从制度设计的顶层做起。因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只是解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升上市公司治理品质诸方面配套措施的一个环节,甚至实现司法救济手段的一个环节。
  杭萧钢构纠纷的根源,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企业、市场和相应配套制度设计,都有很长的路要走。(刘吟秋 余建华 孟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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