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切实提高本市建设工程建材质量,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决定开展以保障房工程为重点的2012年度建材质量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2012年度建材质量专项检查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其中:
(一)4月1日—8月10日,各企业(项目)自查;
(二)4月1日—5月15日,市、区(县)监督机构对在建保障房工程进行建材质量集中监督抽检;
(三)5月15日—9月20日,市、区(县)监督机构监督抽查和综合执法检查。
二、检查重点
(一)工程现场混凝土、钢筋、墙材、节能材料、防水材料、周转材料、管道和饰面材料等建材实物的监督抽检。
(二)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前,应实施混凝土强度监督质量监抽检,监督抽检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三)现场质保体系中材料质量管理建立与运行情况。
(四)现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列入禁限目录或“黑名单”建材的情况。
(五)进场建材的验收、复试、使用报审等情况。
(六)不合格建材的处置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现场使用各方
1、各项目总包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建材质量保证体系。
2、各项目由总包和监理单位组织现场建材质量和使用行为的自查自纠。在自查阶段,各项目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现场集中检查。
3、项目总包应汇总自查自纠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经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于8月15日前报受监监督站。
(二)各区(县)、专业监督机构
1、组织发动所辖区域内在建工程开展建材质量自查,并建立专项检查工作台帐。
2、实施建材监督抽检。全市各区(县)监督机构在4月至5月期间对辖区内在建保障房工程组织实施建材质量集中监督抽检,确保本区域内在建保障房工程全覆盖。
3、于4月10日前向总站书面报告监督检查专项费用落实情况、年度监督抽检计划、监督抽检检测(抽样)单位名单。
4、于10月15日前向总站书面报告本次建材质量专项检查情况。
四、检查处理
市、区监督机构将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对建材使用管理混乱的项目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查处,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诚信档案;
(二)对管理混乱、质量低劣的建材生产企业予以通报,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清出建设市场,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建材生产企业将移交技监、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三)总站将汇总通报全市专项检查情况,并对保障房工程建材专项检查情况予以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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