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全程监理建设工程

2011-11-10 | 发布者:lixiaoyan | 来自工程机械在线

昨天,上海市召开了全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大会,会议透露,上海将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明确项目监理机构要从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直至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实行监理报告制度;而监理收费标准则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


  会议介绍,自1988年国家试行工程监理制度以来,伴随着上海城市建设大发展,工程监理行业在为上海城市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本身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全市监理企业262家,监理从业人员保持在32000人左右,其中有5800多人取得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根据研究起草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昨天的大会对上海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首先,要加强监理单位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责任,项目监理机构要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而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要对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进行审验,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在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同时,将进一步发挥总监的作用,今后上海的大型项目总监不能兼项。总监可以同时进行监理的建设项目数量也被严格限制,规定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的工程、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国家或者本市重大工程的总监,只能担任一项工程的监理人员;对其他工程,已担任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监理的工程数量不得超过两个;变更总监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不能降低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


  昨天的会议还介绍,上海要实行监理报告制度,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互通,形成监理单位向管理部门定期报告与紧急报告结合的制度。对于施工现场的日常情况,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便于管理部门掌握施工动态;对于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到场处置,避免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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